第一条 为满足高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基本需求,教育部特设立“学校常规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支持高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承担学校日常教学任务或从事共同科研等活动。
第三条 高校可在全部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本项目支持。
第四条 高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在高校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高校应当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中长期规划,并切实加强对本项目的统筹和领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高校可以在常规项目项下,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项。
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申报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收集各项目的成果报告。
第六条 高校应按规定时限提交学校常规项目申请表(样式参见附表)。
第七条 教育部根据上一年度高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模,在对高校本年度申报项目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结果。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周期为1年。
第八条 获准立项的高校完成项目周期的,应当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成果收效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教育部适时组织立项的高校对本项目进行研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教育部组织或者委托立项的高校编辑相关刊物,促进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本项目指南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解释。
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请参照本网站“通知公告”。
附件:“学校常规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