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高校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中实施差异化战略,特设立“学校特色项目”。
第二条 学校特色项目是指高校通过具有鲜明特征或者独特运作方式实施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的项目。
学校特色项目旨在促进高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等水平的提升,特别鼓励高校聚焦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领域实现不断改进和持续进步。
第三条 学校特色项目的主要特色应当具有以下至少一项特征:
(一)有助于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凸现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凝练教育教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如,培育优势学科专业,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和改革专业课程,注重和加强实验实践教学,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等。
(二)有助于高校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如,加强原创性研究,引导和促进多学科交叉,建立师生参与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突破重大科技瓶颈问题,提升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竞争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扩大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影响,满足科技前沿重大需求,支持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等。
(三)有助于高校增进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国家、地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加强理论研究为社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解决方案,促进社会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四)有助于高校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形成办学理念的战略管理意识,准确定位办学目标及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规模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等。
第四条 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并能清晰估量和阐述该项目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能够清晰完整地阐述申报项目在目标、途径、方法、过程、成效等方面的主要特色;
(三)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工作的目标,并有详细的计划安排;
(四)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
第五条 考虑到国家财政预算下达的时间安排,获准立项的项目可自立项当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高校据此安排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的具体工作时间。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周期最多不超过3年。但是,确属需要长期支持且效果显著的项目,高校可在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通过新项目申报争取支持。
第七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根据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以及高校项目的执行需要,资助额度将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核定的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外籍专家或者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实报实销,实际支出低于核定经费额度的,剩余经费部分应当纳入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专项经费由各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统筹管理和使用。
获准立项但未实际执行的项目经费应当纳入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高校2012年度可新申报1个学校特色项目。
申报学校特色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教育部或者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外籍教师的项目。
第九条 高校应当于2011年11月25日前提交《学校特色项目申请表(2012年度)》和学校报送公文。
申请表中的外文内容须附完整准确的中文译文。
第十条 教育部将在评审的基础上,参考各校已获准项目的执行情况确定最终结果。
申请文件送达时间超过报送时限且无事先合理书面说明的,不予受理。
申请表填写不规范且未按照时限要求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高校应当根据《关于报送“海外名师项目”和“学校特色项目”年度报告或结项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司专〔2011〕735号)的要求,按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表和结项报告。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项目的实体内容不得变更。
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或者延期实施的,高校应当及时书面请示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获准同意后,方可终止或者延期实施。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加强统筹和领导,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应当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部将适时对获准立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宣传推广效果和影响较好项目的做法和经验。
教育部将根据报送年度报告表和结项报告遵守时限以及质量情况,统筹考虑高校新设和续办项目的安排。对于不能按时保质报送年度报告表和结项报告或者虚假报送年度报告表和结项报告、擅自改变项目实体内容、项目管理混乱、实施效果欠佳的,将限制高校1-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特色项目。
第十五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每年申请的具体时间请参照本网站“通知公告”。
附件:“学校特色项目”申请表